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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类似商标用于同一产品谁将获取申请权?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10423次

王某是某省甲县电机厂的厂长,厂里生产的电风扇,一直使用"白鸽"牌,产品质量较好,销路顺畅,但该商标却没有注册。2013年4月20日,甲县电机厂向国家商标局邮寄了申请文件申请注册"白鸽"商标,4月27日申请文件到达商标局,但是因为邮戳日期不清,无法看清具体发出信件的日期。另外附送的文件中,商标没有黑白墨稿,填写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不一致。商标局于2013年5月15日退回了该申请文件。


 2013年5月10日,乙县电机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白鸥"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风扇上。经过初步认定,商标局公告了"白鸥"商标。王某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理由是甲县电机厂的商标申请比乙县电机厂的申请时间早,因此要求驳回乙县电机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如何判断哪个申请在先呢?


通过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虽然在2013年4月27日申请文件,但是邮戳日期不清晰,也没能提供其他实际邮戳日的证据,商标局于2013年5月15日退回了申请文件。而乙县电机厂在2013年5月10号向商标局提交“白鸽”商标申请,申请日期十分清晰,也就是说乙县电机厂申请在先,不会驳回乙县电机厂的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也分先来后到,不过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你是先来的,就能够赢得先机。想要抢先别人一步申请商标,找我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