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力?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6267次
敦骏公司系ZL02123502.3号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Web认证上网技术,提出了一种基于Web虚拟服务器的强制登录认证网页(强制Portal)的方法,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路由器。
2018年7月,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3款路由器产品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济南中院一审认为,腾达公司未经敦骏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腾达公司不服气,案件最终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的3款路由器产品在“Web认证开启”模式下的使用过程,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青岛集好建筑科技公司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分体式模块化石膏板吊顶”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1件,均获得授权,且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于2018年10月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认定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吊顶模块等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9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