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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9-12-17  浏览:6179次

无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电影作品具有拍摄周期长,涉及的方面广的特点,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发行商、投资人、制片人都会参与其中。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享有署名权,这也是我们通常会在电影开头或是结尾部分看到一大串相关人员名单的原因。


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虽然说电影作品包含了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但是也不能阻止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单独使用,剧本、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简单点说,就是将若干电影的片段汇编在一起的作品,著作权归汇编人所有,但是在行使著作权时,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