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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6403次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12个问题:


1.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举个例子,如果您注册了“新得康”的简体和繁体商标,保护的商品是鞋子和裤子,后来您只想卖鞋子,想把裤子的商标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转让时须把“新得康”裤子的繁体和简体商标一并转让,继续经营鞋子,鞋子和裤子属于不同商品,不影响您留下“新得康”鞋子类别的商标。


虽然都是"新得康"这个商标,但是保护的类别不同,即使转让了“新得康”裤子的商标,因为鞋子与裤子属于不同商品,不会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误认,可以只转让“新得康”裤子的商标,留下“新得康”鞋子的商标


4.转让申请核准后,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将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6.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7.受让人为港澳台、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国内受让人不需填写此栏。


8.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9.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10. 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11.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12.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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