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办公室,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
申报企业将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审查登记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1份),提交认定机构办公室。认定机构办公室受理并查验相关材料无误后,应出具受理回执单。
(五)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由认定机构进行核查公示;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认定机构管理办公室将汇总相关专家意见,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企业。
(六)公示及报备
认定机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认定机构审定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青岛市科技局网站”及“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认定机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办公室核实处理。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报请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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